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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MDR法规要求的临床评价介绍

2024年07月29日 来源:盛恩医药


目前国内很多制造商都已开始筹备CE MDR认证,其中MDR技术文档的准备是法规要求的重要事项,MDR技术文档主要参照MDR法规的Annex II, Annex III的内容,而临床评价资料临床评价报告(Clinical Evaluation Report,CER)是医疗器械CE技术文档的难点以及核心部分,本期对临床评价相关定义、基本要求及相关数据来源等进行介绍。



临床评价定义

临床评价(Clinical Evaluation):指连续的产生、收集、分析和评估与器械有关的临床数据的一个系统化的流程,目的是为了验证按照制造商所规定的的预期用途使用器械时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包括临床受益。



临床评价其他相关术语定义

● “临床研究(clinical investigation)”指对一个或多个人体受试者进行的任何系统性研究,旨在评估器械的安全性及产品性能。


● “临床数据(clinical data)”是指与器械使用产生以及源于以下内容的安全或性能有关的信息: 

- 有关器械的临床研究;

- 器械(指可证明其与待考核器械具有等效性的器械)的临床研究或在科学 文献中报告的其他研究; 

- 在同行评审的科学文献中发表的关于所讨论器械或可以证明与该器械等效的另一种器械的其他临床经验报告 ;

- 来自上市后监管体系的其他临床数据,特别是上市后临床跟踪。


● “临床证据(clinical evidence)”是指关于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器械的临床数据和临床评价结果,以允许在制造商按预期使用时,对器械是否安全并达到预期临床受益进行符合性评估。


● “临床性能(clinical performance)”是指器械因技术或功能特性包括诊断特性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医学效应,以在使用时器械时实现其制造商要求的预期用途从而使临床患者受益的能力的。


● “临床受益(clinical benefit)”是指器械对个体健康的积极影响,被指定为有意义、可测量、与患者相关的临床结果,包括与诊断相关的结果或对患者管理或公共卫生的积极影响。


● “等同器械(equivalent device)”指一种能被证明与被评价器械等同的器械。


 “上市后监督(post-market surveillance, PMS)”指制造商与其他制定、保持最新系统程序的经济运营商合作开展的所有活动,用以主动收集和审查器械上市后的数据,从而确定任何需要立即采取的必要纠正或预防措施。


 “上市后临床跟踪(post-market clinical follow-up, PMCF)”指为持续更新的临床评价过程,并应在制造商的上市后监督计划中加以说明。PMCF目的是确认器械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安全性和性能,确保已识别风险的持续可接受性,并根据事实证据发现新的风险。


● “定期安全更新报告(periodic safety update report, PSUR)”,Ⅱa类、Ⅱb类、Ⅲ类器械制造商应为每个器械及每种相关类别/组别的器械准备定期安全更新报告,总结根据上市后监督数据分析的结果和结论,以及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理由和描述。


MDR法规中的临床评价要求

➤ MDR法规Annex Ⅱ技术文件相关内容

6.1. 临床前和临床数据 

(c) 提供根据第61(12)条和附录XIV第A部分的临床评价报告及其更新版本以及临床评价计划; 

(d) 根据附录XIV第B部分的PMCF计划和PMCF评估报告或为何PMCF不适用的任何合理性。


➤ MDR法规Annex Ⅲ关于上市后监管的技术文件相关内容

应以清楚的、有组织的、易搜索的和明确的方式呈现按照第83至86节由制造商草拟的关于上市后监管的技术文件,特别是应该包括本附录所述要素: 


1.1. 根据第84条的上市后监管计划,在上市后监管计划中,制造商应证明其履行了第83条中所述的义务。 

(a) 上市后监管计划应所述可用信息的收集与利用,尤其是: 

- 有关严重事件的信息,包括PSUR的信息和现场安全纠正措施; 

- 所述非严重事件的记录和有关任何不良副作用的数据;

- 趋势报告的信息; 

- 相关专家或技术文献、数据库和/或登记表; 

- 信息,包括使用者、经销商和进口商提供的反馈和投诉;

- 关于类似医疗器械的公用信息。 

(b) 上市后监管计划至少应包括:

- 收集(a)点中所述的所有信息的前瞻性与系统化流程。该流程应正确地说明器械的性能,并将该器械与投放于市场的类似产品进行比较; 

- 有效且适当的方法与流程,用于评估所收集的数据; 

- 合适的指标和阈值,用于风险利益分析和风险管理连续的重新评估,如附录I第3节所述的; 

- 有效且适当的方法和工具,用于研究现场收集的投诉并分析市场相关经验; 

- 方法和方案,用于管理那些受制于趋势报告的事件,如第88条所提供的,包括在统计上事件发生频率或严重程度以及观察期的显著增加; 

- 方法和方案,用于与主管机构、认证机构、经济运营商和使用者有效沟通; 

- 参考履行第83、84和86条规定的制造商义务步骤; 

- 系统化程序,用于确定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纠正措施; 

- 有效的工具,用于跟踪并确定哪些纠正措施所必需的器械; 

- 根据附录XIV第B部分的PMCF计划,或为何不适用PMCF的理由。 


1.2. 如第86条所述的PSUR和第85条的上市后监管报告。


MDR Article 61临床评价相关内容

Article 61(1)阐明了临床评价总的要求和原则:

临床评价旨在基于临床数据,验证器械在预期使用的正常条件下符合“通用安全和性能要求”(General safety and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GSPR)要求,评价非预期的副作用和受益-风险比的可接受性。


临床数据应提供充分的临床证据,包括上市后监督数据。


制造商应确定并证明必要的临床证据的等级。临床证据的等级应与器械的特点和预期用途相适应,能够证明器械满足GSPR要求。


制造商应根据MDR Article 61(1)和附录XIV Part A中“临床评价和PMCF的要求”,计划、实施并记录临床评价。


Article 61(2)指出:

所有Ⅲ类以及部分Ⅱb类制造商可以、并且有义务在进行临床文献评估或临床试验前,给欧盟专家小组审核方案。


Article 61(3)指出临床评价应遵循:

涉及的科学文献要能表明用于预期用途临床评价的器械等同于与数据相关的器械,且数据能充分证明符合相关的GSPR要求。同时为确认器械符合GSPR相关要求,MDR强化了许多和临床评价相关的重要因素,包括考虑可用的代替治疗方案,引入了术语“临床证据”,且要求制造商考虑器械的特点和预期用途后,定义并论证所需的临床证据等级,引入PMS数据,特别是PMCF数据,制造商应按照MDR附录III的要求建立PMS计划,PMS临床数据应包含在临床评价中。



临床评价流程

● 建立临床评价计划(CEP);


● 确认临床数据、证据:系统收集科学文献,确认与器械及其预期用途相关的可用临床数据;


● 评估临床数据:对所有相关临床数据进行评估,评价其对器械安全性和性能的适用性;


● 可能需额外增加临床数据:开展临床研究,或生成任何新的或额外的临床数据,以解决突出问题;对于遗留器械,若器械本身上市后数据不能够提供充分全面的临床证据,则需要生成新的临床数据;


● 分析临床数据:分析所有相关的临床数据,以得出有关器械安全性和临床性能的结论,包括临床受益;


● 得出临床评价报告(CER);


● 建立上市后临床跟踪(PMCF)。



参考文献:

[1] Regulation(EU)2017/745.

[2] MDCG 2020-5 Clinical Evaluation-Equivalence A guide for manufactures and notified bodies.

[3] MDCG 2020-6 Guidance on Sufficient Clinical Evidence for Legacy Devices.

[4] MEDDEV 2.7/1 rev.4 Clinical evaluation:Guide for manufactures and notified bo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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